4.1 | 会员大会之权力仅次於全民投票之决策权力。 |
4.2 | 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参与组成。 |
4.3 | 大会主席由干事会总干事担任,如总干事缺席则由其中一名干事代替。 |
4.4 | 大会秘书由干事会秘书担任,如秘书缺席,则由大会选出一名会员代替。 |
4.5 | 当干事会认为有需要时,或经三分一或以上会员书面要求,干事会须於十四个工作天内召开会员大会处理有关议案,而於会议上不得讨论其他事项。 |
4.6 | 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及议程须於会议前七个工作天邮寄或电邮到各会员通讯地址。 |
4.7 | 大会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或以上全体会员。 |
4.8 | 当大会於法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後仍不足法定人数,主席须宣布流会。 |
4.9 | 干事会总干事须於大会宣布流会後十四个工作天内再行召开会议。 |
4.10 | 流会後再行召开之会议通知书须於会议七个工作天前邮寄或电邮到各会员通讯地址。 |
4.11 | 即使流会後再行召开之会议出席人数依然不足法定人数,会议仍可在法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後合法举行。 |
4.12 | 会议纪录须於会议後十四个工作天内邮寄或电邮到各会员通讯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