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全民投票之結果為本組織之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異議。 |
3.2 | 當幹事會認為有需要時,或經三分一或以上會員書面要求,幹事會須於十四個工作天內委任一個全民投票委員會舉行全民投票。 |
3.3 | 全民投票之通知書須於投票前七個工作天郵寄或電郵到各會員通訊地址。 |
3.4 | 投票時間最少為一小時,出席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缺席會員可先行以書面投票或授權其他會員投票。 |
3.5 | 全民投票委員會委任一位非會員為監票人,監察核算票數之進行。 |
3.6 | 全民投票之核算工作須於投票完結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 |
3.7 | 全民投票之合法票數為二分一或以上會員人數,而棄權票數不得過半方為有效。 |
3.8 | 如無投訴,投票結果須於核算票數後兩個工作天內,由幹事會正式公布,始告生效。 |
3.9 | 投訴須於核算票數後一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提出。全民投票委員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五個工作天內召開非常會議處理,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作準。 |
3.10 | 全民投票不可處理違反本組織會章或與會章有抵觸之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