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全民投票之结果为本组织之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得异议。 |
3.2 | 当干事会认为有需要时,或经三分一或以上会员书面要求,干事会须於十四个工作天内委任一个全民投票委员会举行全民投票。 |
3.3 | 全民投票之通知书须於投票前七个工作天邮寄或电邮到各会员通讯地址。 |
3.4 | 投票时间最少为一小时,出席会员以不记名方式投票,缺席会员可先行以书面投票或授权其他会员投票。 |
3.5 | 全民投票委员会委任一位非会员为监票人,监察核算票数之进行。 |
3.6 | 全民投票之核算工作须於投票完结後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
3.7 | 全民投票之合法票数为二分一或以上会员人数,而弃权票数不得过半方为有效。 |
3.8 | 如无投诉,投票结果须於核算票数後两个工作天内,由干事会正式公布,始告生效。 |
3.9 | 投诉须於核算票数後一个工作天内以书面提出。全民投票委员会须於接获投诉後五个工作天内召开非常会议处理,当投诉未获解决前,投票结果不能作准。 |
3.10 | 全民投票不可处理违反本组织会章或与会章有抵触之议案。 |